说明:
1、对于考试违纪学生,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违纪学生的试卷随同班级试卷一同存放。
2、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注明考试违纪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事实等主要情况,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名。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学生所在院(系)。
4、学生所在院(系)应当以监考教师填写的《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并上报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