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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11-30 20:53:55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掌握实验方法,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 各院(系)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并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

第四条各院(系)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中心)。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实验学时和质量。

第五条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院(系)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院(系)与承担实验任务的院(系)进行协商,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院(系)负责安排课表,落实实验教学。

第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中心)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后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实验教学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在实验课进行前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各院(系)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实验教学独立设课。对实验学时在18学时以上、实验项目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并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师资及设备条件的课内实验,尽可能单独设置实验课并列入课程目录。

第九条 凡在校内暂时不能开出的,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的实验项目,由院(系)联系,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各院(系)或实验室(中心)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计划,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研究创新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各院(系)和实验室(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对实验室(中心)的要求

(1)实验室(中心)要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文件,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新开实验要实行验收制度,合格后方可向学生开出,具体验收工作由院(系)组织实施。

(3)实验室(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4)实验室(中心)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3~5人,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5)实验室(中心)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实验的开出率。

(6)实验室(中心)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卡片制,每个实验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各实验中心应积极建立计算机项目管理数据库。

(7)实验室(中心)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中心)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8)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期末,各实验室 (中心)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院(系),一份报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三条对教师的要求

(1)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对首次开出的实验,实验教师必须提前试做。鼓励理论课教师参加所讲课程的实验指导工作,解答学生实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2)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

(3)开始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4)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并签字确认。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

(5)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学期末按时收回。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写。

(6)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共同组织学生对实验数据、实验仪器进行检查,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教学日志,并打扫实验室卫生,确认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7)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用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2)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3)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实验结束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4)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5)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6)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实验课实行考核制度。实验课成绩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评定。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不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单独考核。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和创造能力等。若进行期末考试,应以实验操作为主,平时占60%,期末考试占40%。

第十七条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验预习、实际操作、实验态度、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由实验指导教师将实验考核成绩登记表交给本门课程主讲教师,由主讲教师按1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十八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缺课三分之一,未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缺课三分之一,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九条各院(系)或实验室(中心)可参照以上要求,制定具体的实验考试或考核细则。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院(系)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院(系)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成的实验教学检查小组,对实验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文件、教学准备、实验指导情况、实验能力抽测、实验开出率、实验报告批改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中心)要做好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项目卡片、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日志等实验教学文件、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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