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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6-28 17:16:04   作者:本站编辑  

西石大教〔2007 〕6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为了建设“ 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范围与管理

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理论课一般应进行结课考试,部分主要基础课要进行期中考试;金工实习、电装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要进行考查。

第三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 实行校、院( 系)两级管理。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各院(系)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院(系)的考试工作,督促本院( 系)监考教师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各院(系)要依照本规定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要组织召开“三会”,即

(一) 院( 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并做出具体安排。

(二)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和监考教师动员会。安排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归档等。

(三) 学生考前动员会。组织学生学习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 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主要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组织由教务处负责,其他课程的考试组织由院(系)负责。

第六条 考试安排

(一)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一般为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时间,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所有考试都必须以行政班级为单位,按照学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二)因按培养方案或授课计划确需提前考试的主要公共基础课程,由命题组长于考试前两周向课程承担院(系)提出考试申请,填写考试申请单,经课程承担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由教务处审批并组织考试。对于其他结课课程,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两周向学生所在院( 系)提出考试申请,填写考试申请单,经学生所在院( 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 报教务处备案,并于考试前一周向学生公布。

(三) 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 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处长批准,方可延长至多30 分钟;口试时间原则上由主考教师掌握,每人不得少于15 分钟。

(四)期末考试课程的考试申请由课程承担院( 系)在期末考试前两周统一向教务处申报,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学生所在院(系) 教学办公室安排。所有考试安排均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由院(系) 教学办公室于考试前一周予以公布。

(五)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考试时间、考试地点或监考教师的,应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监考。除课程主讲教师必须监考外,学生所在院(系)必须选派教师或管理人员监考。学生在40 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2 名监考教师;40~80 人,应安排3~4 名监考教师;80 人以上考场,必须安排4 人以上监考教师。

(二)监考教师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监考教师必须参加考前监考培训,在监考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严格履行监考守则。否则,按《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考试期间,后勤管理部门必须保证所有考场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考试巡视

(一) 学校领导、教务处和各院(系)等单位的领导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学校领导考试巡视由教务处安排,负责巡视全部考场;院( 系)领导考试巡视由各院(系)自行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负责检查本院(系)学生所在的所有考场。

(二)考试巡视的学校领导应在考试开始前到达教务处。考试巡视的院(系)领导应在考试开始前到达本院(系)学生所在考场。

(三)巡视内容包括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岗;学生是否按时进入考场;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学生书包、课本等是否放到指定位置; 学生是否携带有效证件;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发放试卷;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秩序是否正常。

(四)考试巡视人员应认真负责, 发现考场有违纪、作弊情况, 要及时纠正;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西安石油大学考场巡视情况记录单》。

第四章 考试方法与命题

第十条 考试方法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公共基础课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可由课程责任人或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法,经课程承担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 报教务处备案。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

(一)每门课程考试的命题都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量合理,难度适中,用词恰当,文字简明,图表清晰,表达准确,布局合理,便于学生解答。

(二)公共基础课程以及使用同一教学大纲、授课计划, 学时相同的课程一般应实行教考分离,并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三)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组长在课程考试前两周,应同时提供A、B、C 三套水平相当的试题及其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试题格式、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格式要符合规定。同一门课程三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近三年重复率不得超过20%。

(四)命题完成后在交教研室( 系)主任审核前,命题教师必须进行试做,以保证试题的准确性、严密性和试题量的合理性。

(五)无特殊要求的试题及其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必须按学校统一格式打印。

第十二条 命题过程中参与命题的教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传送试题或答案,不得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试题或答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或命题组组长对试题内容负责;教研室(系)主任对试题内容审核负责;院(系) 教学办公室对试题格式审核负责; 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对试题选用负责;凡接触试题人员均对试题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保密

第十四条 考试试卷印制由教务处负责。各院( 系) 教学办公室应在课程考试前一周将经所在院(系)教学院长(主任)选用的试题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对试题加盖“西安石油大学考试专用章”后印刷。

第十五条 试卷印刷完成后,试卷印刷清样、废卷应及时销毁。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核对,无误后领取,放入专用保险柜中妥善存放、保管、备用。

第十七条 试卷的印刷、封装、传送及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凡接触过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试题泄露情况, 要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标准统一、评分公平、核分无误,坚决杜绝漏判、错判等现象。

第十九条 统考课程的试卷评阅必须实行流水作业,集中评卷。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如有异议,须经评卷教师集体讨论,方可改动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教师评阅试卷时,一律用红色笔评判,完全正确的在相应位置打勾“√”,完全错误的在相应位置打叉“×”,否则打半勾“ ”, 扣分需写在相应位置。每道大题的得分用正分形式写在大题题号前边(题首分),同时在卷首成绩栏内记入相同分数。经仔细核对扣分、题首分、卷首分准确无误后,给出卷面总分,记入总成绩栏内。试卷上所有分数一般不得改动,若确需改动,评阅教师必须在改动位置签名。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 分为及格),一般按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计算。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包括军训、生产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载。每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明确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标准,并由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按要求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认真填写在记分册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总评成绩。教师应按行政班级规范填写成绩单一式两份,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成绩用蓝色或黑色笔填写,不及格的用红色笔填写。成绩单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单一旦报出,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更改,对于任课教师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因任课教师疏忽导致学生成绩错判、漏登、错登等行为,学校将按《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试卷的质量分析、试卷查阅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质量分析须依据《西安石油大学关于考试质量分析撰写基本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若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依据《西安石油大学关于查阅试卷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查阅本人试卷。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院(系)应依据《西安石油大学学生试卷建档规定》的有关要求,完成试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学校将不定期对评阅过的试卷及其管理进行抽查、评估。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 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提前15 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除必要的考试用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不得将书包、书籍、讲义、笔记、电子辞典等物品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若携带上述物品时,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

第三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按照监考教师的指令就座,并将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置桌面,接受监考教师查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答卷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不得使用铅笔(制图除外)。开始答卷前应先在试卷相应位置填写本人姓名、班级和学号。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试卷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统一收回,一律不得带出考场。严禁学生自带纸张。考试开始30 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时应将卷面反扣,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取试卷,待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指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杜绝考试过程中的一切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学校将依据《西安石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学校将依据《西安石油大学教师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十七条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级或省级大型考试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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