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以及由学校承办的各类等级考试。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考试违纪的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考试违纪处分期限。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其他处分设置相应的处分期限,其中警告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期限,记过处分以10个月为期限,留校察看以12月为期限。
(二)除留校察看处分以外,学生在原处分期限内再次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限为原处分剩余时间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处分到期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后提出书面报告,学校根据学生本人的实际表现,做出解除处分期限决定。处分期限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违纪行为认定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一)开考后未按规定座位就座、私自调换座位;
(二)开考后将书包、复习资料等带入座位;
(三)自带答题纸或空白纸张进入座位;
(四)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计算器及其它物品;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成绩以零分计。
(一)无视监考教师口头警告而重犯;
(二)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三)交卷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讨论考题内容。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成绩以零分计。
(一)开考后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二)开考后传接纸条或试卷;
(三)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告知监考教师;
(四)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五)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座位。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成绩以零分计。
(一)开考后课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二)开考后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三)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或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利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
(四)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存储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
(六)索要或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抄袭他人试卷;
(七)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八)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
(九)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互换试卷;
(二)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三)考试中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接收、传递考试有关信息,或利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与他人交流考试有关内容;
(四)第二次考试违纪,其情节达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五)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有考试违纪行为;
(六)组织考试作弊;
(七)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与他人完全雷同;
(八)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章 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一)对于考试违纪学生,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二)监考教师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应注明考试违纪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事实等主要情况,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名。违纪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监考教师在《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注明。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学生所在院(系)。
(四)院(系)应当以监考教师填写的《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原则,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由学生所在院(系)上交教务处予以暂扣。
第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各有关单位不得拖延审核时间。凡监考教师、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未按规定如实按时上报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意见者,教务处有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处理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的考试违纪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的行文处理及送达。
(一)对于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二)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拟定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学校下发正式文件之日起生效。
(四)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到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学生无法联系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未按规定程序送达的,一切后果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西石大教〔2015〕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