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依据《西安石油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47条、第48条和《西安石油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2、各院(系)组织学生认真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因违纪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填写《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审批表》。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按照专业汇总拟授予学位学生名单,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教务科对各院(系)上报的拟授予学位学生进行复核,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