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产生化学废液及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实验废弃物)的管理,降低实验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年第5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年第27号)和《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1〕88号)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各院(系)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及监督检查。产生实验废弃物的院(系)必须在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下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处理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对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应遵循“分类收集、定点存储、及时转运、统一处置、责任到人、节约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尽量减少实验废弃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实验废弃物,并委托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负责实验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第二章 实验废弃物及分类
第四条 实验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实验废弃物进行处置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第五条 实验废弃物应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置: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废弃剧毒化学试剂、固体废弃物、瓶装化学气体、放射性废弃物等。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收集
第六条 各实验室须在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热源等危险源的位置划定专门的实验废弃物收集区,并设置分类标识。收集区上方墙面必须张贴“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指南”、分类标识和“有机物/无机物废液记录单”。
第七条 实验废弃物须按照分类标识分类存放,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八条 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实验废弃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学校定期联系具有处置实验废弃物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
第九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一)有机、无机废液
盛装废液容器应是容量25升的专用小口收集桶,禁止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收集过程中应及时填写《有机物/无机物废液记录单》,桶上须粘贴实验废弃物标识,废液距桶顶部应留有10cm以上空间,封口需严密,不得渗漏,不得将剧毒物质混入上述废液收集桶。
(二)废弃化学试剂
废弃固体或液体化学试剂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是废弃试剂。拟处理时,应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
(三)废弃剧毒化学试剂
废弃固体或液体剧毒化学试剂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是废弃试剂。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化学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放在一个容器中。上述剧毒化学试剂必须严格按剧毒试剂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应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
(四)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化学品试剂空瓶、被污染的实验用品(培养器皿、吸管、试管、手套、针头、注射器等)。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粘贴危险废物标识。被污染的实验用品应按照“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指南”进行安全收集、处置。
(五)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六)放射性废弃物
放射性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发布施行)要求进行收集、处置。
第十条 放射性废弃物不得混放于实验废弃物中处置。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处置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定期对实验室实验废弃物存放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建立登记台帐(包括时间、种类和数量)。处置时,应有相关人员留守现场至处置完毕。处置完毕后,相关院(系)、处置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在“实验废弃物处置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并做好资料留存,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院(系)分担支付;科研实验室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各院(系)和相关科研课题(项目)组分担支付,支付比例由各院(系)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为节约实验废弃物处置费用,各院(系)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实验废弃物处置;
(二)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回收提纯后再利用;
(三)实验过程中采用低浓度替代高浓度或采用微量实验替代常量实验,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的实验内容进行虚拟仿真实验;
(五)对于强酸强碱废液,需先进行中和处理;
(六)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应尽量不当作实验废弃物处理,提倡与其它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八)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加强检查和规范:
(一)废液桶包装不合要求:
1. 废液桶无盖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渗漏的;
2. 桶外壁未粘贴标识的;
3. 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内的;
4. 剧毒、未经中和处理的强酸物质;
(二)固体废弃物包装不合要求:
1. 试剂空瓶没有纸箱包装的;
2. 纸箱外部没有标明试剂种类的;
3. 污染的实验用品未按要求密封、包装的;
4. 包装纸箱不结实或已破损的;
(三)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各院(系)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实验废弃物者,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各院(系)须制订相应的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第十七条 学校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得好的院(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