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级分类及分级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切实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3号)、《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办法》(西石大实﹝2017﹞2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与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相关的场所。各院(系)所属实验室(中心)、危化品库房、药品库、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情况发生的因素。
第二章 实验室分级分类
第四条 依据实验室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及安全风险程度,将学校实验室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危险源实验室,对应的安全风险程度分别为高度危险、较危险和一般危险。
第五条 一级危险源实验室。涉及以下一类或多类情况的实验室,定义为一级危险源实验室:
(一)化学类:使用国家相关管理条例等文件中定义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性化学品的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药品、强酸强碱药品的实验室;研究方向涉及高温、易爆等危险性实验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等。
(二)辐射类:涉及Ⅴ类以上放射源、Ⅲ类以上射线装置及辐射装置等的实验室。
(三)特种设备类:使用大容积高压、高温设备(如大型锅炉)的实验室;使用有毒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等的实验室。
(四)电气类:使用高电压、高电流或高温设备等的实验室。
(五)其他发生安全事故概率高,或会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伤残、生命事故的实验室。
第六条 二级危险源实验室。涉及以下一类或多类情况的实验室,定义为二级危险源实验室:
(一)化学类:使用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低频次、少量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使用常规化学药品的实验室等。
(二)辐射类:使用国家豁免类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实验室等。
(三)特种设备类:使用压力容器的实验室;使用非有毒或非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的实验室等。
(四)电气类:使用24小时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常规加热设备的实验室等。
(五)其他发生安全事故概率较低,且财产损失小、人员受伤程度低的实验室。
第七条 三级危险源实验室。除一级、二级危险源实验室外的实验室均为三级危险源实验室。包括使用简易电子设备、简易仪器仪表设备的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实验室、语音实验室、社科类实验室、艺术类实验室、体育器械实验室等仅涉及水、电、气、暖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分级巡查
第八条 一级危险源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
(一)实验室必须设专人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周期为工作日,检查形式为现场自查。
(二)院(系)(中心)必须设专人对本单位一级危险源实验室进行巡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周期为每周,检查形式为现场巡查、专项检查。
(三)学校对各单位一级危险源实验室进行重点巡查。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形式包括安全与环保督察、专项检查、现场查看、电话提醒、查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等。
第九条 二级危险源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
(一)实验室必须设专人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周期为工作日,检查形式为现场自查。
(二)院(系)(中心)必须设专人负责对本单位二级危险源实验室进行巡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形式为现场自查、查看各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等。
(三)学校对各单位二级危险源实验室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周期为每季度,检查形式包括安全与环保督察、现场检查、查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等。
第十条 三级危险源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
(一)实验室必须设专人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周期为工作日,检查形式为现场自查。
(二)学院(系)(中心)必须设专人对三级危险源实验室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形式为现场自查。
(三)学校对各单位三级危险源实验室进行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学期,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查看安全工作档案等。
第四章 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负责参照本办法组织进行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及实验室分级分类,并上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各院(系)报备的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核对、审定及汇总,并向学校稳定安全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备,以便准确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危险源类型、等级及场所等情况发生改变时,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实时上报院(系)进行调整。一级危险源实验室信息发生变化,院(系)应立即上报实验室管理处;二级、三级危险源实验室信息变化,院(系)每学期初上报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监控,如发现安全问题应如实记录、立即整改,并报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