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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7-10 15:56:31   作者:  

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年第4号)、《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1127日实施)、《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121日实施)及相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特种设备主要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实验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含义及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能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100kW承压热水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实验室内涉及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于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国有资产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等。

(二)制订并完善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协助各单位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等相关工作。

(四)协助各单位组织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国家及陕西省行业部门的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学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等。

第五条 各院(系)(中心)是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院长(主任)、书记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系)(中心)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全面管理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各类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

(二)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和应急演练。

(三)做好特种设备购置的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四)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特种设备使用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遇紧急情况,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章 购置、安装和注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生产资格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预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人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设备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三条每台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

(一)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将任何介质充装入气瓶。

(二)气瓶接收及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气瓶应有明确的成分标签,瓶阀、钢瓶帽等附件完好齐全,瓶体无撞击凹痕,表面无锈蚀状况。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

(三)各种气瓶竖直放置时必须固定,防止倾倒。

(四)易燃气体、有毒气体、具有危险性的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场所且配备泄露监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入实验室内,必须放在安全、规范的防爆柜中。

(五)有性质不同可能会发生反应的气瓶不能混合存放,严禁将可燃与助燃气体钢瓶等混放。

(六)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防止气体倒灌。

(七)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的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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