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石油大学稳定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西石大党稳〔2013〕31号)、《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西石大高〔2017〕210号)、《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办法》(西石大实〔2017〕270号)、《西安石油大学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与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并报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出现失职、渎职、故意行为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单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对象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一)组织处理:对学校工作人员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处级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辞退)、开除。
(三)党纪处分:被追究人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内容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四)经济处罚:对本单位存在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不整改造成稳定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二)、(三)情形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中心)负责人;
(三)院(系)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
(四)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院(系)主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单位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自行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违规冒险作业;
(二)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制定和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三)未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等相关实验室管理制度;
(四)未对开展实验的人员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五)未针对危险源张贴必要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六)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七)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私自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八)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九)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整改期内拒不整改、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整改;
(十)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十一)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
(十二)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十三)未根据政府部门、学校管理部门和院(系)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其他因违反国家各级各部门、学校、院(系)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七条 有第六条行为,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下后果的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和升职升级的处罚,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院(系)主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和升职升级的处罚。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院(系)、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所在院(系)自行确定。
第八条 有第六条行为,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相关责任人下处罚: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二)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三)给予院(系)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四)给予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院(系)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减少其一年内的升职升级名额;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经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赔偿相应损失,赔偿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经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院(系)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国家各级各部门、学校、院(系)有关实验室安全法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以上所列行为、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其他责任追究种类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请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单位决定执行;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分别按《西安石油大学教师申诉管理办法(试行)》(西石大〔2015〕67号)和《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申诉规定》(西石大〔2017〕222号)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