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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30 20:54:43   作者:本站编辑  

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各实验室(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实验室(中心)应设有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中心)的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人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实验室(中心)安全责任人应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填写《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志》。各院(系)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督查一次,填写督查情况。

第四条 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中心)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六条 实验室(中心)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七条 实验室(中心)在承接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中心)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合理布局。不堆放与实验室(中心)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中心)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工作人员要掌握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及器材的安全存放、使用知识及消防知识,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条 实验室(中心)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中心)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使用高压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易制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购买、存储、使用和回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并建立完备的台账,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中心)剧毒物品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中心)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中心)应对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中心)要重视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中心)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仪器设备的场所,协调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中心)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业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要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及时申请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设备与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管理,确保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西安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 实验教学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和基本知识,掌握各项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中心),要严格遵守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禁止违规违章操作,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前,指导教师应对实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告知学生实验安全事项、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指导教师应巡回指导,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违规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全面检查仪器设备,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实

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西石大教〔201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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