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01号)文件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要求,为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更新实验内容,优化实验体系,使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设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及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二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的课程知识的实验。是学生在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
第三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设计性实验一般是指导教师给出题目,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器件、试剂、材料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
第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实验(课程内实验)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畴。
第五条 凡课程实验、实验课程,在保证实验开出率100%的情况下,都应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六条 对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一般以综合性实验项目为主,对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一般以设计性实验为主。
第七条 拟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由实验室或教研室经过充分论证,选定切实可行的实验设计方案,提出实验项目、目的、要求、主要内容及方法,并根据现有仪器设备、师资、场地、所需经费等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院(系)审核。经院(系)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填写《西安石油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申请表》,以院(系)为单位,统一报实验室管理处。
第八条 基础课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立项原则上以课程为单位申报,专业课程以专业为单位申报。
第九条 对院(系)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验室管理处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立项的,纳入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学校、院(系)组成联合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合格者正式向学生开出。
第十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反映实验实际效果的实物和资料(包括模型、装置、照片、图片、程序等),实验实施的范围、效果说明、学生反馈意见及有关资料;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大纲;
(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书;
(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书格式、内容、要求及考核方式;
(五)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学生实验报告。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